安徽省淮南卫生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含在编教职工、非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学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党政负责人是学校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任务。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接受属地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并对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学校的主要党政负责人是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负责;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负责。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每年签订科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各科室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宣传、教育,做到动态管理、责任到位,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新入职的教职工办理入职手续时,须填写《计划生育信息采集表》及提交各项相关证明材料,并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第七条 入职人员如不按学校规定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手续,或所提供的相关计划生育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入职资格并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条 男性已婚教职工,其配偶年龄在49周岁以下且不在本校工作、学习的,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已生育二个子女的家庭必须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向学校提供女方工作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或户籍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的回函工作,确保符合要求回函率达100%,落实情况直接与年度考核、计生奖励挂钩。
第九条 教职工因调动、辞职、解聘、开除离校时,必须提供女方当月孕期检查的证明,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移交手续,各科室要协助做好移交工作,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移交导致学校年度计划生育考核不达标或“一票否决”,追究职工所在科室的责任。
第十条 教职工开具婚育状况证明,需要计生责任人确认信息签名盖章后,并加具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意见。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配偶单位需要回函的,需出具当月查孕证明,由学校计生责任人在函调本上填写信息签名确认,并加盖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
第四章 婚育管理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结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状况变更(初婚、离婚、复婚、再婚)后一周内,应持有效婚姻证件(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生育相关规定:
(一)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二)已婚的女教工及男教工配偶需按政府规定到女方户籍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妇,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后至五个月内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手续办理后需到本人所在部门备案。
(三)子女出生后一周内需持生育手续证明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四)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政策外生育、非法收养属违法行为。
第五章 节育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六条 教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凭手术证明,自手术之日起,享受计划生育假期。
第六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责任承包”。各用工部门、各种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等,负责对所属的流动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八条 坚持凭证用工,严格查验证制度。各部门在招聘临时工或办理出租、承包、租赁经营业务、签订校内建筑施工合同时,应查验有关人员“身份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章 优待与奖励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按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者,享受婚假3天,慰问金600元。
第二十条
(一)对于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职工,每次生育给予600元慰问金。
(二)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即可享受产假158天;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子女出生后至一周岁内,可享受在班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三十元,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终止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二)生育独生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同时给予一次补助20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发放科室计划生育考核奖励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传达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会议精神,总结上一年度人口计生工作;部署新一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签订《淮南卫生学校计生办与职工计划生育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签订协议书的科室必须按照协议书要求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和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本科室人员若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科室必须负责落实其违反政策行为的核查程序,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实施补救措施,防止出现政策外生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评选先进集体和确定综合性奖励、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等级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科室的管理对象如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该部门当年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比;其主要领导、计生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重用,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七条 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制,对未完成学校下达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指标,影响学校当年考核达标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科室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不予发放当事人当年计划生育达标奖励金。
第二十八条 凡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者,从学校知情之日起将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由人事处对其暂时停职,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核实违规行为。
(二)停职后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造成政策外生育事实的,可复职。
(三)经认定为违规后,拒不采取节育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者,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政策外生育人员未经地方政府部门处理或处理期未满五年者,各部门一律不得录用、聘用。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人员调入关和户口迁入关,否则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在招聘雇用临时工、或办理房屋出租及各种承包、租赁经营业务、或签订校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按《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的,按章处罚。若承包单位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事件,影响学校计生工作的,与之签订合同的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理。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三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如出现违规行为,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员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应当配合学校、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员,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将学校出售的住房租给他人居住,租户发生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出租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教职工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已婚育龄人员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向教职工提供宣传教育及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保健咨询。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为教职工体检时,同时为女教职工进行查孕查病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12.24